部门规章由谁制定
在众多法规体系中,部门规章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,其制定主体和程序往往备受**。部门规章究竟由谁制定呢?**将围绕这一问题,从多个角度为您详细解答。
一、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
1.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为国家机关,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门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。
2.国务院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,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则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规章。
3.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需具备相应的立法权限,否则其制定的规章将无效。
二、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
1.起草阶段:由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组织起草,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。
2.审查阶段:起草完毕后,需经过审查程序,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、是否合理可行等。
3.公示阶段:审查通过后,需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30天,期间公众可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4.批准阶段:公示期满后,由制定主体批准发布。
5.发布阶段:经批准的部门规章由制定主体正式发布,并在政府网站、媒体等渠道公布。
三、部门规章的效力
1.部门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,适用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。
2.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,如与上位法相冲突,应以上位法为准。
3.部门规章的效力期限一般为5年,届满后需重新制定或废止。
四、部门规章的监督与实施
1.部门规章的监督主体为上级机关,负责对下级机关制定的规章进行监督。
2.部门规章的实施主体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,需按照规章要求履行职责。
3.部门规章的实施过程中,如出现违法、违规行为,可依法予以查处。
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为国家机关,其制定程序包括起草、审查、公示、批准和发布等环节。部门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,适用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。在实施过程中,需加强监督与执法,确保规章得到有效执行。